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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赠予女儿的钱 为何无效

2001-04-17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案例李女士打算只身赴美发展,留下三岁的女儿让母亲照看。想到自己此去不知何时能归,李女士打算留笔钱给女儿做学费和生活费以及成人后使用。考虑到放在母亲处多有不便,李女士决定做个公证,让女儿成年后,可以自由支配。

当李女士拿着大额存单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讲了其打算后,公证员的一番回答让李女士大吃一惊。原来,李女士结婚后未曾与丈夫做过有关财产的约定,依照我国《婚姻法》,夫妻未做财产约定的婚姻关系,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。尽管李女士的这笔钱是她个人劳动所得,但从法律上,她只是共有人之一,李女士要处理这笔钱需经其丈夫同意,否则只能处理她所占有的份额。而事实上,李女士的丈夫并不知道这笔存款的存在,李女士正在准备和丈夫办离婚,当然也不愿让丈夫知道这笔存款的存在。

于是,李女士不得不改变初衷,等先和丈夫办完离婚手续后,再办理对女儿的赠予公证。

王京点评:实践中,夫妻一方单独使用现金的情况很多,但以购买、消费行为较为常见,这种情况由于只是将现金形式转换成实物形式,其所有人并未发生改变,因此,并不发生财产转移所必须的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。但是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,是要将现金馈赠给自己的女儿,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,就需要有丈夫的同意才能成立。因为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,可以说夫妻双方所有的每一分钱,都是双方各占一半。

所以凡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买卖、赠予,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,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进行处分。这是我国《婚姻法》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保护,以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,而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。在民事法律行为中,个体的独立性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,夫妻虽然在家庭利益上是一致的,但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,要独立面对和处理各自的经济事务,如果在处理个人财物上丧失了相应的独立性,势必使个人丧失独立处理其经济事务的权利,要解决这个问题,夫妻间进行必要的财产约定十分必要。像李女士如果事先和丈夫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,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“以各自名义登记的存款归各自所有”,那么凭这一条,李女士完全有权利把自己名下的存款馈赠给自己的女儿,而无需得到其丈夫的同意。所以从个人处理私人财务的独立性上讲,夫妻财产约定是确保这一独立性的有力保障,也是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有益补充。

从近两年的公证实践来看,选择夫妻财产约定的人中有90%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性,但这并不防碍双方约定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做为共同生活的费用。对夫妻做财产约定会不会对夫妻感情造成负面影响,98%选择做夫妻财产公证的人认为:把感情与财产分家后,婚姻变得更真实、更可靠,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占绝对地位,会使婚姻中的双方更为单纯地处理相互间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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